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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心婷

  • 當事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語 柔、林采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21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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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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