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姚國棟
- 訴訟代理人
- 郭振茂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漏列,應補正為「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