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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繼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6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零參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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