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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淑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上列上訴人與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8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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