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淑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傳井
上列上訴人與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8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