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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 原告
    徐淑芬
  • 被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淑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上列上訴人與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8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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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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