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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8116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1,57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45494 、0937695490、Y004473 、H N75072186 、22702103、22702125、22702135、0905078089、0905078107、0905078313、0905078322、0905078352、0905078378、0905078393、0905078507、0905078577、0905078621、0905078692、0905078720、0905078722、0905078737、0905078796、0905078831、0905078939、0905148715、0905175337、0905175339、0905175350、0905175939、38116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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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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