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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異議人
債務人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7年1月2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7年3月 2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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