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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1號

債權人
古茂新
債權人
徐仁駿
法定代理人
徐玉權
法定代理人
郭淑華
債權人
徐仁璟
法定代理人
徐玉權
法定代理人
郭淑華
債權人
田徐玉平
債權人
徐玉嬌
債權人
陳素蓮
債權人
徐仁鍵
債權人
吳綉珍
債務人
翔明停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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