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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弘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日意
債 務 人
王日意
債 務 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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