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94號
- 債權人
- 侯坪緯
- 債務人
- 升馳國際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任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債權人已於107年8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