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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7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32號
債 權 人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春重
債 務 人
嘉塑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叡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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