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林書玄
- 債務人
- 順捷汽材有限公司 (已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蕭泓杰即蕭澔傑
- 債務人
- 蕭泓杰即蕭澔傑
- 債務人
- 彭芷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