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素珠
- 當事人劉耀中、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思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03號債 權 人 劉耀中 債 務 人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債 務 人 吳思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請求之內容?( 聲請狀載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但並無附表) 二、債務人吳思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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