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 債權人
- 優仕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碗淑
- 債務人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國豪
- 債務人
- 吳慧文
- 債務人
- 吳子琦
- 債務人
- 彭智偉
- 債務人
- 吳清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慧文、吳子琦、彭智偉、吳清鏢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原因事實之說明暨供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