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97號
- 債權人
-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榮賢
- 債務人
- 淞普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前法定代理人葉春萬(歿)住新北市○○區○○街00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當事人為法人時,其法定代理人自應指現時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之人,並無身份能力及權利能力,自不得以之列為它法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因查債務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葉春萬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一、債務人淞普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而仍向本院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已死亡之前法定代理人葉春萬,未能補正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