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 債權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債務人
- 台鎰精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忠衛
- 債務人
- 詹忠衛
- 債務人
- 衛鑫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一榮
- 債務人
- 鍾一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