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春美、台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91號債 權 人 蔡春美 債 務 人 台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關於票號KA6467879 號支票之票據債權存在之釋明(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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