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4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22號
- 債權人
- 惠柏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系爭債權釋明資料(如聲請狀所載之社區保養紀錄表等)、債務人完整地址(聲請狀漏載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債務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8 年1 月3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