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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9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82號

債權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債務人
王威傑
債務人
周庭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違反合資契約書第四點內容之行為存在之釋明。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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