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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年金台鎰精工有限公司詹豐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債 務 人 台鎰精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忠衛 人           樓 債 務 人 詹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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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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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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