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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3號債 權 人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如以宇將科技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公司名稱完整記載,並列明兩造之法定代理人㈡補正聲請狀具狀人欄之債權人宇將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印文,債權人已於107 年1 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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