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債務人
- 反轉點咖啡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林詩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反轉點咖啡工作室經查係屬合夥事業,並非林詩芸讀資設立,應更正聲請狀債務人之記載。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詩芸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