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吉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0566602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47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07002 、W007533 、29701327、29702728、29702880、29705618、29763464、
0905666020、0905666051、0905666052、090566605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