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
- 債權人
- 勤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至元
- 債務人
- 林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經查本件債務人戶籍址為基隆市,本院無管轄權,縱繳費亦可
能因此裁定駁回本件聲請,請注意)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