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丞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 請 人 國丞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同,請提出由原執票人辦理掛失之止付通知書,並由該人聲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為法人時,應記載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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