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國丞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同,請提出由原執票人辦理掛失之止付通知書,並由該人聲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為法人時,應記載法定代理人。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同,請提出由原執票人辦理掛失之止付通知書,並由該人聲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為法人時,應記載法定代理人。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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