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李克謙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三、四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裁定及附表內容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5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4997-1 │1 │1000│ │├──┼──────────────┼──────────────┼───┼────┼───┤│0002│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4998-3 │1 │1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