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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60號

聲請人
楊容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6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0001│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4471-0 │1 │1000 │ │├──┼──────────────┼──────────────┼───┼─────┼───┤│0002│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4472-1 │1 │1000 │ │├──┼──────────────┼──────────────┼───┼─────┼───┤│0003│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15-2 │1 │1000 │ │├──┼──────────────┼──────────────┼───┼─────┼───┤│0004│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16-4 │1 │1000 │ │├──┼──────────────┼──────────────┼───┼─────┼───┤│0005│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17-6 │1 │1000 │ │├──┼──────────────┼──────────────┼───┼─────┼───┤│0006│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18-8 │1 │1000 │ │├──┼──────────────┼──────────────┼───┼─────┼───┤│0007│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19-0 │1 │1000 │ │├──┼──────────────┼──────────────┼───┼─────┼───┤│0008│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20-6 │1 │1000 │ │├──┼──────────────┼──────────────┼───┼─────┼───┤│0009│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21-8 │1 │1000 │ │├──┼──────────────┼──────────────┼───┼─────┼───┤│0010│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7922-0 │1 │1000 │ │├──┼──────────────┼──────────────┼───┼─────┼───┤│0011│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8439-9 │1 │1000 │ │├──┼──────────────┼──────────────┼───┼─────┼───┤│0012│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1044-9 │1 │10000│ │├──┼──────────────┼──────────────┼───┼─────┼───┤│0013│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1045-0 │1 │10000│ │├──┼──────────────┼──────────────┼───┼─────┼───┤│0014│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1046-2 │1 │10000│ │├──┼──────────────┼──────────────┼───┼─────┼───┤│0015│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161-6 │1 │400 │ │├──┼──────────────┼──────────────┼───┼─────┼───┤│0016│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462-1 │1 │748 │ │├──┼──────────────┼──────────────┼───┼─────┼───┤│0017│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733-9 │1 │944 │ │└──┴──────────────┴──────────────┴───┴─────┴───┘附記:( 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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