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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6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69號

聲請人
鄭凱文
相對人
光達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光達奈米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光達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2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發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48770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日後聲請人就光達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如再有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或呈報清算完結,亦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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