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3,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吳松潤即吳明志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11

  主 文

12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3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14

二之限制。

15

  理 由

16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7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8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19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20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2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22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23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24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25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26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27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8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29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30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31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32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第一頁1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2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3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4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5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6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7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8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9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10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11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12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13償:14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1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16時,除薪資收入外,其名下僅有西元2008年出廠無清算價值17之機車一輛,其餘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債18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19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查無20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21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22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23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24受僱於友勵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25月47,874元,此有友勵企業有限公司108年4月15日友勵字第26108041501號函告知其107年4月至108年3月薪資單在卷可27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47,874元核列,應堪28採信。債務人之長子民國90年生,現年17歲,預估就讀大29學;次子民國92年生,現年15歲,預估就讀大學,債務人於30更生履行期間第一階段核列長子、次子之扶養費每月各317,000元、更生履行期間第二階段刪除長子扶養費,核列次32子扶養費每月7,000元,依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計33算,尚稱合理。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其個人每月第二頁1必要支出合計為12,430元,依民國108年1月17日修正之消費2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3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4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5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6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7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8活費用1.2倍定之,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9出總額為12,430元,低於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用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11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6212期每月清償17,153元,第63期至第72期,每月清償22,75313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91,016元之更生14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154/5用以清償【計算式:(47,871元-12,430元-7,000元-167,000元)×62期+(47,871元-12,430元-7,000元)×10期17=1,613,752元;1,291,016元÷1,613,752元=80%】,且清18償總額已逾本金1,130,099元,債務人核列其自身及應受扶19養人之每月必要支出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20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21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22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3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24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5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26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27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28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29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30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3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2官提出異議。

33

第三頁1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3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91,016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578,020元

3.總清償比例:81.81%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至第62期每月清償17,153元,第63期至第72期,每月清償22,753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91,01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62期每期分配金額:5,629元第63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7,467元

0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62期每期分配金額:3,625元第63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4,808元

03、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62期每期分配金額:2,514元第63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335元

0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至第62期每期分配金額:5,385元第63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7,143元5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6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第四頁(續上頁)1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五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107年度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