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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

抗告人
相對人
慧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

票字第2511號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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