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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邱永盛間因107 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本票裁對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繳納,茲限該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抗 告 人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邱永盛間因107 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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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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