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
- 抗告人
- 益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榮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司票字
第527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