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55號
- 聲請人
- 林豐儀
- 相對人
- 潘欽陵
- 相對人
- 李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潘欽陵、李雪琴、台亞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潘欽陵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本票,就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1 至6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就相對人台亞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潘欽陵負擔。
二、相對人李雪琴簽發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本票,就附表編號7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7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李雪琴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潘欽陵、台亞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本票,與相對人潘欽陵個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本票,暨相對人李雪琴個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潘欽陵、台亞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本票,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本票所蓋印文「台亞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並無聲請人所指之「台亞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其法人格存否不明,相似公司名稱之「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查無公司組織變更之情形,故本件聲請除相對人台亞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依法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6655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發票人││ │ │ (新臺幣) │ │ │ │ │├──┼───────┼───────┼───────┼───────┼──────┼───┤│001 │105 年11月20日│ 50,000,000元 │106 年5 月20日│106 年5 月20日│ CH269276 │潘欽陵│├──┼───────┼───────┼───────┼───────┼──────┼───┤│002 │105 年11月20日│ 50,000,000元 │106 年5 月20日│106 年5 月20日│ CH269277 │潘欽陵│├──┼───────┼───────┼───────┼───────┼──────┼───┤│003 │105 年11月20日│ 50,000,000元 │106 年5 月20日│106 年5 月20日│ CH269278 │潘欽陵│├──┼───────┼───────┼───────┼───────┼──────┼───┤│004 │105 年11月20日│ 50,000,000元 │106 年5 月20日│106 年5 月20日│ CH269279 │潘欽陵│├──┼───────┼───────┼───────┼───────┼──────┼───┤│005 │105 年12月15日│ 55,000,000元 │106 年3 月14日│106 年3 月14日│ 471160 │潘欽陵│├──┼───────┼───────┼───────┼───────┼──────┼───┤│006 │106 年1 月24日│ 60,000,000元 │106 年3 月8 日│106 年3 月8 日│ 471162 │潘欽陵│├──┼───────┼───────┼───────┼───────┼──────┼───┤│007 │105 年10月6 日│ 45,000,000元 │106 年1 月5 日│106 年1 月5 日│ 471152 │李雪琴│└──┴───────┴───────┴───────┴───────┴──────┴───┘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