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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
    麒耀科技有限公司趙婉毓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麒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欣怡 代 理 人 趙婉毓 相 對 人 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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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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