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杰山成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杜熙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杰山成衣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