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3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93號

聲請人
詹林秀蘭
聲請人
傅林玉英
聲請人
林玉卿
聲請人
林宇涵
相對人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42號裁定提供擔保並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60號擔保提存在案。兩造間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確定,聲請人並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並就假處分之損害提起請求,惟兩造業於本院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557號訴訟程序中達成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撤回上開訴訟,是本件供擔保原因已為消滅。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擔保金返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42號裁定提供擔保,是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