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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0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0號

聲請人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瀚
聲請人
台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人
曾世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相對人
富貴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哲豪
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代理人
李易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富貴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固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雖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清算,惟依聲請人所提出核發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載相對人會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2 樓」,有上開函稿資料1 件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茲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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