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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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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 條
(裁定解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
主管機關
及目的事業中央
主管機關
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
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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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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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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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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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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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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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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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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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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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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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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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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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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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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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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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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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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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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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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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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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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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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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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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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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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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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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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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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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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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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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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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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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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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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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一家公司經營上遇到很大的困難或損害,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解散公司。在這之前,法院會先徵詢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的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如果法院最後裁定解散,那麼這個公司就會被解散了。 舉個例子,假設某家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已經虧損了很多錢,而且股東們也都不願意再投資進去了。這時,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解散這家公司。法院會先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再通知公司提出答辯,最後裁定是否解散這家公司。如果最後裁定解散,那麼這家公司就會被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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