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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 條(裁定解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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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一家公司經營上遇到很大的困難或損害,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解散公司。在這之前,法院會先徵詢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的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如果法院最後裁定解散,那麼這個公司就會被解散了。 舉個例子,假設某家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已經虧損了很多錢,而且股東們也都不願意再投資進去了。這時,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解散這家公司。法院會先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再通知公司提出答辯,最後裁定是否解散這家公司。如果最後裁定解散,那麼這家公司就會被解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