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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 條(裁定解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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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 II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股期間)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持股成數)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比較第10條之解散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282聲請重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