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1 條(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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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 條: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股東可聲請法院裁定解散。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門檻為持股 10% 滿 6 個月。
Q · 公司被大股東架空快倒了,小股東能讓法院強制解散嗎?
能。持股 10%+ 滿 6 個月可聲請
依公司法第 11 條,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股東僵局、連年虧損、經營偏離目的事業等),股份有限公司中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滿 6 個月之股東,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法院會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答辯後裁定。本條是少數股東在公司治理癱瘓時的最後司法救濟途徑。
深度解讀
股東之間鬧翻了,公司半死不活,你持股被鎖在裡面動彈不得。多數人以為這種時候只能認賠,把股份賤賣給大股東,或者永遠套牢。但公司法第 11 條給了你一個核按鈕: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這不是你去求大股東放手,而是直接請法官來收攤。條件是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例如股東長期僵局導致無法做任何決議、連續虧損到資本快要蝕光、或經營方向根本走進死胡同。如果你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門檻是「連續持有六個月以上、持股達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法院受理後會徵詢經濟部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還會通知公司提出答辯。這不是你片面就能炸掉公司的武器,但它是你在被大股東架空時,唯一能讓整個棋局翻盤的合法槓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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