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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11 條(裁定解散)

  1. 1.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 2.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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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 條: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股東可聲請法院裁定解散。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門檻為持股 10% 滿 6 個月。

Q · 公司被大股東架空快倒了,小股東能讓法院強制解散嗎?

依公司法第 11 條,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股東僵局、連年虧損、經營偏離目的事業等),股份有限公司中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滿 6 個月之股東,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法院會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答辯後裁定。本條是少數股東在公司治理癱瘓時的最後司法救濟途徑。

白話解讀

股東之間鬧翻了,公司半死不活,你持股被鎖在裡面動彈不得。多數人以為這種時候只能認賠,把股份賤賣給大股東,或者永遠套牢。但公司法第 11 條給了你一個核按鈕: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這不是你去求大股東放手,而是直接請法官來收攤。條件是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例如股東長期僵局導致無法做任何決議、連續虧損到資本快要蝕光、或經營方向根本走進死胡同。如果你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門檻是「連續持有六個月以上、持股達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法院受理後會徵詢經濟部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還會通知公司提出答辯。這不是你片面就能炸掉公司的武器,但它是你在被大股東架空時,唯一能讓整個棋局翻盤的合法槓桿。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 條為司法解散制度核心條文,當公司經營陷入「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賦予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之權利。股份有限公司另設「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之聲請門檻,平衡少數股東退場權與公司存續保障,並透過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公司答辯機制,避免濫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11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裁定解散公司的條件與聲請門檻,是少數股東在公司僵局時的司法救濟途徑。

Q2什麼叫公司經營顯著困難?

包含股東長期僵局無法決議、連年虧損逼近資本蝕光、經營方向偏離章程目的事業等情況,不限於財務困境。

Q3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要持股多少?

股份有限公司需連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有限公司則無持股比例門檻,任何股東皆可聲請。

Q4法院真的會判公司解散嗎?

法院態度偏保守,但確認股東僵局無解、公司治理癱瘓即會裁定。實務上更常見的是聲請後雙方達成和解。

Q5裁定解散後公司就消失嗎?

不會立即消失。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由清算人了結業務、清償債務,最後剩餘財產按股東持股分配。

Q6持股不到 10% 還有別條路嗎?

可聯合其他小股東合計達 10% 一起聲請。有限公司股東則無門檻限制。

Q7聲請裁定解散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新台幣 1,000 元(非訟事件法),律師費依個案複雜度約 15-50 萬起。

Q8聲請裁定解散需要多久?

從遞狀到裁定通常半年至一年,視法院調查(主管機關意見、公司答辯)與雙方攻防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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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833 条(解散の訴え)
🇰🇷 韓國상법 제520조(주식회사의 해산판결)
🇨🇳 中國公司法 第 182 条(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诉)
🇩🇪 德國GmbHG § 61(Auflösungsklage)/ AktG § 396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3-42 & L235-1(dissolution judiciaire)
🇺🇸 美國Delaware Code Title 8 § 273(judicial dissolution)/ MBCA §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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