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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 條(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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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 2.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 條: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股東可聲請法院裁定解散。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門檻為持股 10% 滿 6 個月。

Q · 公司被大股東架空快倒了,小股東能讓法院強制解散嗎?

能。持股 10%+ 滿 6 個月可聲請

依公司法第 11 條,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股東僵局、連年虧損、經營偏離目的事業等),股份有限公司中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滿 6 個月之股東,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法院會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答辯後裁定。本條是少數股東在公司治理癱瘓時的最後司法救濟途徑。

深度解讀

股東之間鬧翻了,公司半死不活,你持股被鎖在裡面動彈不得。多數人以為這種時候只能認賠,把股份賤賣給大股東,或者永遠套牢。但公司法第 11 條給了你一個核按鈕: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這不是你去求大股東放手,而是直接請法官來收攤。條件是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例如股東長期僵局導致無法做任何決議、連續虧損到資本快要蝕光、或經營方向根本走進死胡同。如果你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門檻是「連續持有六個月以上、持股達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法院受理後會徵詢經濟部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還會通知公司提出答辯。這不是你片面就能炸掉公司的武器,但它是你在被大股東架空時,唯一能讓整個棋局翻盤的合法槓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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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1 條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