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台灣鋼木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東南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