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黎文德陳翠琪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台灣鋼木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東南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