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3號
- 原告
- 李有發
- 訴訟代理人
- 曹詩羽律師
- 被告
-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欣諭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健淋律師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9年3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該案業已終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