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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曹惠玲

上訴人
即原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眞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益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9萬7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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