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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6號

原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篤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被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而查兩造所簽立之承攬合約書一般條款第20條第1項約定:「甲方與乙方因履約發生爭議者,…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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