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
- 原告
-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慶安
- 被告
-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耐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北峻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