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耀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元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圃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鄭麗燕
- 訴訟代理人
- 包盛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08 年5 月3 日前具狀提出原證12所示由蔡惠如於106 年10月13日下午3 時23分以通訊軟體傳送給被告檔案名稱為「工程明細.pdf」之文書,繕本逕寄對造。
三、被告應於108 年5 月13日前具狀對於上開文書內容表示意見,並說明:何時拒絕原告繼續進場施作?有無就原告施作內容送請公正第三方確認項目與數量?繕本逕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