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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耀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良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鄭麗燕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08 年5 月3 日前具狀提出原證12所示由蔡惠如於106 年10月13日下午3 時23分以通訊軟體傳送給被告檔案名稱為「工程明細.pdf」之文書,繕本逕寄對造。

三、被告應於108 年5 月13日前具狀對於上開文書內容表示意見,並說明:何時拒絕原告繼續進場施作?有無就原告施作內容送請公正第三方確認項目與數量?繕本逕寄對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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