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文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本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10日本院107 年度智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91 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99-30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