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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請人
陳正翔
代理人
黃紘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2人×10份×43元=86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2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陳○凌、子女陳○熙,請一併提出
    其等之上開財產及所得資料、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說明分擔扶養陳○凌、陳○熙義
    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據戶籍謄本所載,陳○凌、陳○熙各由其母行使負擔子女
    之權利義務,陳○凌並已遷出國外,請確實提出至今每月仍
    支出扶養費之證明,例如匯款單、繳款證明等。
  3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05年5月16日至今,期間內
    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
    105年5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
    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16
    日起至107年5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
    同?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
    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
    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
    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
    詳細原因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
    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
    否仍任職於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薪資為35500元?是否經強制執行扣薪?請提出107
    年1至5月薪資明細表;聲請人是否現仍另擔任兼職臨時人員
    ,每月收入約3000至4500元?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雇主或介紹人
    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即自105年5月16日起至107年5月15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
    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電話費700元、交通費700元、勞保費700元、健保費469
    元、膳食費6600元、保險費6489元、扶養兩名子女各100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
    ,「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
    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醫療
    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
    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16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16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擔任頭尾
      大腸麵線之負責人,請提出營業相關資料,並說明現是否
      仍有營業、營業起迄日期、每月平均營業額多寡等。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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