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諺
- 被上訴人
-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麗卿
- 訴訟代理人
-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744 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裁定命在前開請求返還貨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判決及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