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紫能莊佩頴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上訴人
林彰仁
被上訴人
陳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106 年12月28日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1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 月2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於107 年5 月4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7 年6 月15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08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7 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而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是上訴人已逾期限仍未遵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