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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范明達劉以全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上訴人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睿
被上訴人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福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吳宜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言詞辯論後具狀及陳明表示願為和解,而經被上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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