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2號
- 原告
-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孟勝
- 被告
- 亮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陸仟壹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